張老闆做生意失敗了。作為公司法人,他欠債200萬元。他開始想誤入歧途。所以他想秘密取消公司。他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a公司他所欠的錢,並在股東的名字上簽字註銷了公司。那麼公司不存在了,欠下的債還沒走?

企業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資格終止。債權人不能以企業為被告。但債權人的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張老闆的方法真的可行嗎?


我們來看看一個企業正常的取消流程吧?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註銷公司記錄。

2公司註銷前成立的清算組應當公告,各債權人、債務人應當自公司註銷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到公司清算組辦理債權債務事宜。

三。報告登報45個工作日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辦理註銷申請。

4最後到質監局註銷代碼證。

企業註銷登記時已經清算的:

企業註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者第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諾註銷登記後的剩餘債權債務由企業承擔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主體或者作出承諾的第三人作為被告,要求清算主體或者第三人承擔清償責任。

企業未經清算註銷登記的:

第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清算主體或者承諾債務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也可以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被註銷登記的企業是債權人的,有權利義務繼承人的,可以申請直接變更為訴訟標的;沒有權利義務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繼承人表明不參加訴訟的,訴訟終止。


公司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也可以依照法院申請破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依法適用。債權人發現清算組不履行通知、公告義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和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於張老闆在公司清算中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

《公司法》第二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公司進行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根據公司的規模和經營範圍,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級報紙上予以公告。清算組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清償的,債權人要求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公司進行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根據公司的規模和經營範圍,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級報紙上予以公告。清算組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清償的,債權人要求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期間,由於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公告義務,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現在張老闆的公司被取消了。債權人向張老闆索賠,張老闆需要賠償。

註銷公司不是債務人的保護傘,所以不要誤入歧途,最好的辦法就是誠實地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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