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商一致改變對方權利義務的性質,將債權轉化為債務人的股權。這樣,債權人的權利和從屬權利被消滅,債權人成為債務人的股東。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商一致改變對方權利義務的性質,將債權轉化為債務人的股權。這樣,債權人的權利和從屬權利被消滅,債權人成為債務人的股東。

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債轉股被認為是避免破產清算、起死回生的重要手段。然而,這僅僅是對破產企業而言,而對於債權人而言,當企業陷入償債危機時,債轉股無疑會新增債權人的風險。

囙此,在實踐中,除具有良好發展潜力的企業外,債權人可以同意債轉股。對於那些根本沒有希望的僵屍企業來說,債轉股更像是逃避自己的責任。那麼對於那些不想債轉股的債權人來說,如何在破產程式中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1、反對。

在擬定債權股重整計畫草案時,應當與全體債權人協商,自主選擇。未經充分協商不得強迫債權人同意。基於公平的概念,對於不同意債轉股的債權人,重整計畫中應當有相應的替代解決方案。我們不應濫用多數决,在沒有合理償債選擇的情况下强行通過重整計畫草案,法院也不應濫用強制裁量權強制債轉股。有違法情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2、撤回重整計畫。

債轉股通常涉及股權轉讓、企業重組增資等公司事項,囙此債轉股方案本身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然而,在實踐中,許多管理者在製定和實施重組案例中的債轉股方案時,更多地關注《企業破產法》中的特別規定,忽視了債轉股應滿足的基本法律關係中的相關要求。如果存在這樣的疏忽,債轉股方案可能面臨被取消甚至無效的法律風險,甚至影響整個重組計畫的有效性。

3、債權或股權的轉讓。

在實踐中,實現反對債轉股債權人要求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轉讓債權,另一種是轉讓股權。包含債轉股內容的重整計畫決議草案通過後,不同意債轉股的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轉讓債權或者股權的管道退出公司。

浩雲認為,是否進行債轉股是債權人享有的個人權利,不受集體清算程式的限制。在破產重整程式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管道強迫債權人進行債轉股。債轉股應遵循債權人的意願,確保債權人有權選擇是否進行債轉股。但從現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來看,債轉股也適用多數表決機制。此外,《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法院強制裁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債權人的獨立權利,損害了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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