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破產的“個人表決條例”。

在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破冰前,自然人需要對個人債務負責到底,可能一輩子都無法翻身。在巨額債務的壓力下,一些人陷入絕境,他們的家人也可能受到牽連。為了逃避債務,有些人消失了,債權人只能對契约怒吼。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將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有望在更多地區逐步推廣。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有哪些亮點?近幾年來,個人債務有哪些清理嘗試?我們如何才能避免個人破產呢?今天我們來談談。


“半破產法”率先在深圳出臺

合夥人可能聽說過公司破產,但他們從未見過任何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稱為“半破產法”。然而,在英國、美國、德國等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個人破產制度早已存在,為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再生經濟的機會。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經過一年多的醞釀和探索,我國《破產法》的“半壁江山”近日在深圳率先“補充”。

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公佈了《條例》全文,將於明年3月1日實施。

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條例》在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設置、財產免除、責任檢查期免除等規定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根據規定,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障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無力清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申請個人破產並不意味著所有個人債務都可以免除。對於可以免除的債務,一些國家明確規定應將部分債務清償作為免除條件,有的國家則限制債務人在破產程式結束後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生活。香港4-5年,德國6年。

也就是說,個人即使申請了破產,也要償還一部分債務,以後的活動也會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像老百姓一樣繼續允許借貸和奢侈消費。

《深圳市條例》還對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的相關行為進行了限制。經過三年嚴格的行為限制,剩餘債務可以解除。

在消費限制方面,“規定”規定,債務人不得乘坐飛機公務艙、船舶二等及以上座位、高鐵一等座;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飯店消費;不得購買房地產、汽車,不得裝修房屋。

在職業限制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此外,債務人也不容易借錢。取得貸款或者授信額度在1000元以上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信貸提供者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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