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下水道堵塞,污水倒回屋內。。。業主遇到這樣的壞事,物業公司應該承擔經濟損失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6月21日)發佈的一個案例或許能告訴你答案。

案例回顧

張先生家住南京某社區一單元樓。2019年12月23日,他下班回家時,發現廚房的下水道裏正流出污水,櫥櫃和地板都被水浸透了。場面一團糟。張先生立即通知社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處理。隨後,物業管理公司清理了該單元樓污水幹管內的大量油污和各種殘留物。經判斷,這些生活垃圾堵塞了污水幹管,導致單元樓生活污水回水。

張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定期疏通下水道,導致筦道堵塞,污水倒流,導致家中被浸泡。囙此,他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種損失1萬餘元。物管公司認為,下水道堵塞是組織樓內其他居民排污不當所致,並非物管公司所為。同時,在接到張先生的報修報告後,物業公司也對其進行了及時疏通,充分履行了物業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談判失敗後,張先生向物業公司遞交了訴狀。

法官說

住宅污水筦道一般分為幹管和支管。幹管貫穿整棟樓,是業主排放的廢水全部流經的排水管。是業主的共同部分,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支管是連接房屋內主下水道和排水口的排水管。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本案通過現場調查,確認堵塞點位於污水幹管公用部分,囙此屬於物業管理範圍。根據張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定,物業公司負責污水幹管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並有義務保持相關筦道暢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維修、保養義務,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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