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不動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不動產的劃分沒有具體規定。《民法典》對夫妻財產作了如下規定: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薪水、獎金和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第1063條(夫妻一方之動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之動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賠償或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5)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婚前財產之歸屬)男女雙方得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共同所有。本協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1066條(共同財產之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隱匿、轉讓、出售、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2)一方有法律義務支持患有重大疾病並需要醫療的人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1087條(夫妻共同財產之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兒童、婦女、無辜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

第1088條夫妻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另一方應予賠償。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離婚之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離婚者,無辜者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其他主要故障。

第1092條(夫妻共有財產之分割)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佔有另一方財產者,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我國婚姻法對離婚財產的分割有了新的規定。第二,房地產分割問題需要明確誰支付了房款,婚前是全額支付還是婚後全額支付,因為不同的支付方式和婚前、婚後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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