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婚姻關係中共同財產的處理和分割。喜歡法律的朋友們,希望大家看完後能轉發,讓更多的親友知道我們有什麼權利。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別說太多,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1、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基本原則

根據婚姻法,夫妻對共同擁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夫妻雙方都有處理財產的權利,這意味著夫妻在處理財產的權利上享有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權决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2)例外情况

夫妻共同財產需要作出重大决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决定,達成協議。如果另一方有理由認為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另一方不得以分歧或無知為由善意反對協力廠商。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另一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協力廠商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對方造成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决定離婚

根據婚姻法解釋,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協定,離婚時可按借款協定處理。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上不能分割。

(2)但在特殊情况下,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財產分割有下列主要原因的,可以分割財產:

①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利益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②一方對患重大疾病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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