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後購房,登記在投資方親生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視為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父母婚後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果該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該房產可按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財產變更給子女,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該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果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視為對雙方子女的贈與,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薪水、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所得;(四)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外;(五)其他應當屬於共有財產的財產。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傷害取得的殘疾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屬於夫妻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家居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婚後由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其出資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的是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姻法第七條,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不動產應當確認為夫妻的個人財產。

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地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確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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