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意味著不還債嗎?事實是,事實並非如此。

《人民法院學報》刊登文章稱,人身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免除債務,確定債務人的義務,法院宣告破產,清算並分配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破產程式期間和之後的當事人。

根據國家發改委公佈的方案,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研究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重點解决企業破產造成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其次,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承擔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責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第三,逐步推進建立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消費責任,依法可以合理免除,最終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

從企業破產的連帶責任到消費者責任,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推進。

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芳說,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使“誠實不幸”的債務人免於無休止的債務償還。

也許誠實的需要是建立一個個人失敗的制度。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行,給人們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劉興國告訴中新社記者,中國是一列直通車,“有些人參與擔保或個人經營,可能有巨額債務。如果一筆巨額債務超過了他的償還能力,他必須終生承擔。如果他能宣佈一個人破產,他將有能力在他通過勞動獲得正常收入後重新創業。”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除了使守法的債務人不致陷入困境外,也有利於緩解民商案件中大量的“執行難”。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强發佈數據稱,約18%的民商事案件是“執行失敗”案件。不是因為朝廷不努力,而是因為“一個聰明的女人沒有米飯就不能做飯”。

在不能執行的情况下,自然人債務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據最高法報告,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相當多。客觀上,執行條件不具備。即使法院用盡所有措施,也不可能真正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解决“執行失敗”案件,比留下一個無法解决的壞賬更划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