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能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以獲得豁免,也不能把個人破產等同於“逃廢”個人債務。他說,對於可以免除的債務,有些國家明確規定,應以部分債務作為免除條件,有些國家則在破產程式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限制債務人的經濟生活,並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算方案進行調整。

上海燕一鳴律師事務所主任嚴一鳴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個人破產所解除的債務也有債權人的部分責任。比如,商業銀行發行信用卡時,持卡人的信用額度過高,持卡人透支過度,無力償還而破產。這是由於信貸發放過程中缺乏審慎性造成的。作為債權人,銀行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損失)。”個人破產制度最大的好處是,如果你因創業負債累累,在法院宣告個人破產後,雖然你一無所有,但你也沒有債務。至少你不必一輩子還債。這也讓你有機會捲土重來,至少逐漸過上正常的生活。”。

資深業內人士指出,隨著住房、汽車、旅遊、福斯消費品等貸款越來越多,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幫助那些花錢過多卻無法償還貸款的人度過信貸危機帶來的困難生活。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將迫使金融機構審慎發展個人信用消費業務,這不僅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也有助於避免過度刺激消費者過度消費。

滕洪慶還提醒,為避免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精細立法至關重要。如通過立法建立免責例外和免責債務制度,通過刑法懲治惡意逃債者,對“老賴”非法轉移財產和高消費活動進行行政監管,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個人完整信用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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