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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民法典第1077條

幾個月前,《民法典》最後表決前夕,《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條款)在沒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引爆了互聯網。幾次,它沖上微博熱搜榜,一直居高不下。上千網友的評論呈現出罕見的一邊倒局面,十分熱鬧。每個人都化身為“正義”的使者,發誓要保護離婚自由,消除離婚障礙。


綜上所述,線民的不滿來自以下幾點:

1一般來說,離婚是在不幸的婚姻之後故意做出的决定。對於一個深思熟慮的離婚决定來說,這樣的時間可能有點多餘,離婚後可以再婚。。

2新增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三。有網友擔心,在家暴之下,30天的冷靜期是一個漫長而痛苦的等待過程。

4與離婚時的平靜相比,我們真正需要的是結婚時的平靜!

…….


誠然,這些擔憂是有一定道理的。由於所謂的好消息不傳出去,壞消息傳千里,近年來,媒體報導的婚姻家庭新聞多為負面新聞。比如從數據上看,2003年以來,中國的離婚數據已經連續15年增長。2019年,申請離婚的夫妻達到760萬對,離婚率(按離婚結婚率計算)超過40%,天津甚至超過70%。在結婚率逐年下降的同時,離婚率確實在逐年上升,全社會對婚姻的態度也是消極的。另一個例子是,最近有多媒體報導稱,河南女性因家庭暴力跳樓一年後仍然不能離婚,許多類似事件讓人們對婚姻和離婚的話題更加敏感。

然而,作為一種新生事物,離婚平靜期具有新生事物的全部特徵、它產生的必然性、利弊的二重性。。。接受新事物不會一帆風順,其有利因素和優勢需要一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而現在大多數網友對離婚平靜期有些誤解。他們認為離婚自由受到嚴重損害,不可能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離婚。但需要明確的是,家庭暴力和欺騙不受冷靜期的限制!因為這一制度只規定協定離婚,即兩人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時,不適用於訴訟離婚,也就是說要到法院打官司。家庭暴力和其他行為可以作為申請離婚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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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