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經濟特區成立40周年之際,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它的實施將幫助一些誠實的債務人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有機會捲土重來。但是,深圳通過其特別行政區立法權通過的《破產條例》僅限於深圳,其法律效力等級低於全國性法律。囙此,在未來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衝突,所以我們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對於個人破產,中國人最熟悉的案例可能是香港明星鐘鎮濤的破產案。1996年,鐘鎮濤買了很多豪宅,其中大部分是貸款。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時,香港樓市暴跌。經過幾年的努力,鐘鎮濤終於在2002年申請破產。此時,他的債務本息達2.5億港元。被法院裁定破產後,鐘鎮濤搬出豪宅,租房居住。他所有的收入都必須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辦事處,而破產管理署只為他保留最低生活費,其餘的則用來還債:每月住宿費不超過8000港元,飲食費不超過3000港元,服裝和理髮費不超過800港元,日常交通費不超過30港元。在香港,這樣的支出水准只能說勉强糊口。好在有朋友和女友支持鐘鎮濤,讓他不會太灰心。直到2006年,法院準予鐘鎮濤免於破產,剩餘債務免除,鐘鎮濤終於擺脫了債務。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也作出類似規定: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實施破產清算、和解或重組。個人破產申請經法院受理後,債務人將被限制高消費、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職務。其現有財產和破產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並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只能保留必要的生活、學習和職業發展費用。破產一段時間後(一般3年,最長5年),法院可以裁定免除破產人的剩餘債務,解除對高消費的限制。

受傳統的影響,中國對個人債務一直是無限制的。個人債務必須全部償還。即使是“父親還債”的傳統也依然存在。債務人的債務仍由繼承人償還(當然,法律不支持父親的債務,繼承人只需在繼承財產範圍內繼承債務。然而,人們普遍認為,子女有義務償還父母的所有債務。這就使得一些人難以擺脫因個人財務管理不善或生病或意外事故而產生的沉重債務,在還清債務前無法恢復正常生活。法院還積壓了大量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無法執行的執行案件,這些案件最終無法解决。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有新的財產,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不僅嚴重佔用了法院的執行資源,而且部分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不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人們普遍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有利於保護“誠信債務人”,也有利於對債權人的平等保護,從而儘快解決幾乎不可能徹底解決的債權債務問題,使社會經濟秩序儘快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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