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正式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意味著,經過十多年的國內討論,個人破產法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

對於個人而言,誠實和不幸的個人將能够避免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將集體債務無限轉讓給個人和家庭。但是,個人破產制度絕不能成為老賴的保護傘。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表面上看可能會新增壞賬風險,新增經營成本。但是,只要金融機構加强風險控制能力和產品設計能力,只把借來的錢借給借款人,社會資源的效用就可以最大化。

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需要打破套現的剛性,才能更好地維護個人和金融機構的雙向公平,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金融風險的防範。


1、打了一千個電話就出來了

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在其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被法院宣告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調整債務、免除債務、確定破產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起源於古羅馬,並已在大多數已開發國家香港和臺灣使用。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在向企業貸款時,通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甚至其家屬簽訂擔保協定。但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企業破產後,個人提供的債務擔保不能免除。讓我換一種說法。企業有機會捲土重來,但個人沒有。

2006年,新《企業破產法》定稿删除了有關個人破產的規定,後來沒有單獨立法。然而,近30年來,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聲音不斷,立法機關的探索也沒有停止。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著力解决企業破產造成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逐步推進建立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消費責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最終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

這為全國試點提供了政策依據。


這一次,深圳在全國率先啟動個人破產制度。具體內容如下: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此外,草案還明確,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草案主要參攷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所有債務人將與高消費沒有關係,包括一流的高鐵車輛、三星級以上飯店、新購房地產和機動車。

關於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草案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經營和生活消費。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明確市場參與者承擔風險的責任,督促金融機構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使之成為可能提高金融活動的價值,可以引導企業和公眾增强對信用價值的認識,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2、這是對個人的保護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內涵和内容。從某種意義上說,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的、可靠的保障。

囙此,個人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其擺脫債務危機,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對全社會而言,它不僅可以解除企業家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而且可以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對於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可以通過破產逃避債務,而且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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