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除了公司、企業外,還有很多以個人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主體,如個體工商戶、電子商務、自由職業者等。這些個人一旦遭遇市場風險,就需要對以個人名義從事的對外經營活動承擔連帶責任,但在申請破產時卻無法獲得與公司、企業同等的保護,臺灣的個人破產制度有利於為誠實守信的人提供後續保護這些遭遇債務危機的企業家不幸的市場主體。


事實上,早在2014年,深圳市律師協會就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提案草案。2016年深圳市兩會期間,15名全國人大代表共同提出了《關於加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議案》,建議深圳力爭在2020年5月前率先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公佈了《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三年行動計劃》,支持深圳探索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2020年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公佈,這是我國地方性法規中首例個人破產。歷經多年,我國個人破產法初稿終於在深圳公佈。

1、應用條件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債務人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未來有預期收益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重組。

前二項債務人之配偶,得依本條例同時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重整。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的個人破產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債務人有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現時,徵求意見稿規定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深圳居住;連續三年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障保險;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產生的債務;流動資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况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有權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程式。債務人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債權人發起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對債務人50萬以上的債權。

2、破產程式

 

3、思考與建議

債權人啟動個人破產清算程式的初衷是清點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包括債務人自願申報、限制消費、限制就業等,讓不誠信的債務人資產暴露在“陽光下”,合法債權得以實現如有資產可獲分配後再進行清查,才可執行“不能強制生產”的現狀打破僵局。

債務人主動啟動個人破產程式的目的是在三年的豁免期後輕鬆地卸下沉重的債務。一旦債務人的剩餘債務解除,對債務人消費和就業的限制將解除,債務人可以開始新的商業活動。

律師建議:

(1)個人破產不同於公司破產。公司被宣告破產後,主體不再以破產公司的名義活躍於市場,而個人仍可以個人名義參與市場經濟。為保證債務人被裁定解除債務後的誠信,建議破產管理部門製作的破產記錄,供組織和個人査詢,什麼樣的條件可以滿足清理破產記錄和公開査詢的時間長短,從而保證債務人的完整性,但遺憾的是,這些債務人有生存的機會,不會影響後續的生命。

(2)同時,政府應加强信用體系建設,配合個人破產法的更好實施。現時,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還不完善。本條例對債務人財產的頒佈,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債務人的自覺申報。虛擬貨幣等未如實申報的部分,從法律強制手段上難以得知。囙此,如果不嚴格審查破產申報的門檻,債務人在後期的財務狀況就不可能很强,系統地收購該系統可能會給一些債務提供逃避或逃避債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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