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草案,這是我國對個人破產立法的首次嘗試。

那麼,個人破產的意義何在,如何避免成為“老賴”的避風港,江蘇在這方面採取了哪些行動?


蘇州吳江法院日前審結了江蘇首例個人債務清償案件,相當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功能。

檢查期滿,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减免

據介紹,《條例》的覈心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自然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破產,清償剩餘債務。

記者查閱徵求意見稿後發現,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債務能力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或者清算。

債務减免是破產制度的一項主要功能。根據草案,免責期限為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在此期間,破產人應當定期向破產管理部門和破產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費用、財產等情况。

破產人在此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免責審查期限。免除期間屆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清償剩餘債務。

有評論員指出,草案的適用範圍較為謹慎,主要針對個體企業家,解憂解困,促進創新就業。

上個月,江蘇完成了首個功能對等案例

現時,深圳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上邁出了重要一步。江蘇在這方面採取了哪些行動?

記者瞭解到,作為江蘇高院確定的“開展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關試點工作”試點法院,吳江法院於5月12日成功完成了江蘇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算案件,相當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功能。

今年3月初,被執行人周某向吳江法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算。2018年以來,周某因裝修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動受害人責任糾紛,欠下巨額賠償金,其他貸款債權人隨後起訴至法院,導致資金鏈斷裂,個人負債共計150餘萬元。在實施過程中,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屋拍賣分配後,仍有110餘萬元債務未清償。

周某月收入約6000元,租房支出2500元。他不得不撫養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贍養沒有收入來源的70歲的父母。

在周某個人債務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一致表決通過了債務人的債務償還方案。按照計畫,周某將在兩年內共支付13萬元,加上落實撥付資金,總結算比例將達到28.26%。

兩年還債計畫完成後,待兩年信用測試期滿後,將解除未償債務,並恢復對周的信用。

負責此案的法官張偉說,他希望通過此案傳達一個資訊:對於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應該給他們重新開始的機會。

據吳江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案是在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參照個人破產的原則和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的一種債務清償管道,為破產制度的進一步探索積累了實踐經驗。

 

如何避免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近年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備受關注。很多人都在擔心一個問題:個人破產制度會否縱容“老賴”,甚至成為他們的“避風港”?

記者注意到,深圳此次出臺的徵求意見稿對債務人的限制非常嚴格,並對限制消費、禁止就業、債務人義務、債務人財產申報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草案還明確了除債權人自願放弃外不能免除的9類債務,包括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人身權、生命權造成的損害賠償、惡意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基於法律地位的贍養費、贍養費等。

但吳江法院受理的個人債務清償案件中明確規定,在恢復信用後兩年內或者之前,發現債務人有妨礙訴訟、逃避執行等不當行為的,法院可以按照原債務數額恢復清償。同時,債務人周某需要定期向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通知所有債權人,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對此,江蘇億城律師事務所徐旭東律師認為,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應具備兩個基本功能:,

一是保護和促進債務人,保障其體面生活的權利;二是公平償付債權人,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具體來說,首先要製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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