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遺囑、贈與合同中只屬於夫妻的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在夫妻關係破裂或發生其他衝突時,夫妻一方為了避免另一方取得財產而放弃繼承,侵犯配偶財產權。夫妻是否有單方繼承權?在實踐中,由於夫妻單方放弃繼承權的爭議主要源於婚姻法與繼承法的不一致。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弃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聲明放弃繼承。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在這裡用“收入”一詞來描述這一財產的性質,是後天獲得的財產,不是預期的財產,而不是權利;而且,放弃繼承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獨特的權利,具有身份權的性質。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需要配偶一方的同意;放弃行為不影響另一方對夫妻的履行。婦女因放弃繼承而對子女、配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其法律義務無效。

囙此,無需征得配偶同意單方面放弃繼承權。

如果夫妻雙方單方面放弃繼承權,如何減輕配偶利益的損失?

根據《婚姻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有新增共同財產、提升共同財產價值的義務。即使夫妻關係難以維持、即將解除,雙方都有義務不隱瞞、轉讓財產、降低現有財產價值。放弃可得利益,使新增的共有財產不新增,是一種消極的財產損害行為,是夫妻違反義務的行為。囙此,如果是單方面放弃繼承權,侵犯配偶權益的,應視為離婚時財產减少的過錯。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夫妻之間的失信行為,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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