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在探索個人破產立法。本月初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繼續引起熱議。近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審議該議案。建議删除將“旅遊”納入債務人限制消費行為的範圍,新增“除生活、工作實際需要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綜合表述。

現時仍在立法過程中的地方性議案,已經多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一次例行的立法行為。即使是一些引起社會熱議、意見明確、建議明確的條款,也照常在現代立法中進行增删改改。此次,深圳在我國率先探索個人破產立法,相關實踐已經具有相當的樣本價值和示範意義。關於限制“旅遊”消費條款的討論,也關係到地方立法的質量和立法文字的細化。

個人破產制度中消費限制措施的適用,基本沿襲了以往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行為約束模式,通過限制當事人的出行、子女的教育程度和自我身高的消費等級,實現對債務人的有效經濟約束。實踐也證明,對有償還能力但惡意逃債的人進行預防性監管,有利於提高個人信用,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正在立法探索中的《深圳市破產條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從本質上講,立法中對“旅遊”的定義存在爭議。由於難以把握旅遊的定義,可能使昂貴的高消費旅遊和低消費的徒步“差旅費”受到限制,同時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僅可能導致糾紛和難以規範的執行水准,但也違背了個人破產的初衷。


增城白水村遊客。南都圖片

而且,在具體旅遊過程中對一些高消費行為的限制和限制,基本上可以在旅遊、住宿等其他消費限制中實現,不同維度、不同標準的限制性立法確實容易新增執行難度。立法不應挑戰和批判人性和人情。這關係到法律的基本實施。旅遊(尤其是登山、遠足等管道)是現代人緩解精神壓力的管道之一。在個人破產問題上,“一刀切”的限制可能確實需要立法的細化。

不僅如此,在具體限制性條款以清單管道延伸時,還需要在立法討論環節進行充分有效的概念互動,同時運用綜合性條款和但書條款進行技術性修正。值得稱道的是,深圳個人破產立法實踐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及時聽取並採納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各方對案文草案的完整性和精確性所作的審慎和努力,不僅是合力,而且是有見地的。

即使是個人破產的立法也不是唯一的。在其他大規模的地方立法實踐中,專業積極的立法建議、坦誠謙虛的立法態度、有效高效的立法互動,可以看作是現代社會良性治理的集中體現。地方乃至國家層面的立法活動是社會運行過程中遵守規則、維護秩序的制度基礎。立法為社會澄清規則,規範的成熟與執行的有效性密切相關,這就要求立法專業化、細緻化。“三思而後行”的審慎立法框架正是為了保護這一立法的雄心和初衷。

 

對旅遊消費條款是否停留限制的討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互動的質量,地方立法的質量直接關係到每一個普通社會成員的公眾體驗。這也使得草案的具體規定更具現實意義和示範價值,超出了文字的範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