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破產案件管理人的規定應從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包括管理人的職責、更換、調查權、報告、義務、辭職、報酬等方面。我們需要詳細瞭解債權人或債務人提交申請後必須掌握的知識。


1、管理者監督

(1)人民法院監督

(2)破產管理的監督

(3)債權人會議監督

(4)債權人委員會監督

2、管理者的職責

(1)調查核實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基本情况;

(2)接管與債務人財產狀況有關的財產清單、憑證和債權債務明細表;

(3)調查債務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財產狀況和財產變動情況,編制債務人財產報告;

(4)對債務人財產免除的範圍提出意見,調查接管債務人可供分配的財產;

(5)擬訂債務人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準予後實施分配;

(6)代表債務人參加依法需要債務人參加的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活動;

(7)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8)管理、監督和協助個人重整計畫的實施;

(9)出具債務人豁免申請的書面報告;

(10)調查核實債務人是否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

(11)調查核實債務人是否應當撤銷豁免;

(12)法院作出解除債務人相關行為的决定後,協調有關組織解除對債務人的限制措施;

(13)本條例以及人民法院和破產管理部門需要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3、經理調查權

管理人可以憑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向警察、民政、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督等部門以及金融、信用報告機构瞭解債務人的有關情况,有關部門和機构應當協助調查。必要時,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調查令。

4、經理報告

管理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有刑事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管理人報酬

管理人依照本條例履行管理個人破產案件的職責,並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後記

掌握個人破產法對破產管理人的規定,有利於在破產清算、和解、重整過程中詳細瞭解債務人的財產,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破產失敗或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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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