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經法院受理後,應當指定破產管理人裁定破產清算或者破產重整。個人破產法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相同,都需要破產管理人。本文將與您分享破產管理人的規定。


1、如何產生破產管理人

(1)債權人推薦的破產管理人

債權人可以單獨或者由幾個債權人共同推薦破產管理人。推薦人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指定其為管理人,管理費由債權人支付。

(2)破產管理人指定的破產管理人

債權人不推薦人選,或者法院認為債權人推薦的人選不符合條件的,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通知破產管理部門在五日內提出管理人。


2、破產管理人資格

(1)律師、註冊會計師和其他具有法律、會計、財務等專業資格的個人或者依法設立的仲介服務機构,經破產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可以擔任管理人。

(2)破產管理人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製定。

3、不具備破產管理人資格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刑罰

(2)相關專業執業證書已被依法吊銷

(3)與個人破產案有利害關係

(4)法院或者破產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

後記

個人破產管理人的要求比較嚴格。首先要充分體現債權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管理人的資格有嚴格限制,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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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