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徵求社會意見。

草案共13章157條,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同利益債務、債權人聲明、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式等,法律責任及補充規定。

根據《意見稿》,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照規定進行破產清算或者清算。

此外,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根據草案,免責期限為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免檢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清償剩餘債務。破產人在破產程式中和免除期間,應當遵守人民法院限制債務人有關行為的决定,包括限制消費和禁止就業。

同時,草案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避免了債務人惡意逃債,包括規定不免除債務人債務、不免除債務的行為、延長免責檢查期限、取消免責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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