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嫖娼是違法行為。很多時候人們就是不遵守法律,做一些對自然有害的事情。這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那麼,2020年如何懲罰妓女呢?如何理解嫖娼的法律後果。


1、賣淫是犯罪嗎?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規定不構成犯罪),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嫖娼是犯罪,所以嫖娼不構成犯罪。

雖然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受到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十日以下罰款500多元。在公共場所招徠嫖客,處五日以下罰款。

根據現時掌握的唯一資料,雷洋即使真的去嫖娼,最終可能受到的處罰是“拘留15天以下,罰款5000元以下”,不會死。

也有人說刑法不追究,但這損害了家庭道德,還得承擔民事責任。那麼,讓我們看看“嫖娼”在家庭案件中的影響。

“嫖娼”對家庭案件審理的影響

1嫖娼後法院是否决定離婚?

在中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通過訴訟離婚並不容易。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經反復教育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如上所述,“嫖娼”並非感情破裂的法律案件之一。但是,如果“嫖娼”較多,且有長期關係,則實際上與嫖娼的另一方同居,構成上述“配偶與他人同居”。此時,如果配偶起訴,法院將判决離婚。

2嫖娼後精神損失要賠嗎?

在現實生活中,嫖娼往往導致耻辱,比如薛曼子、黃海波。丟臉丟臉是對的。如何處理家庭成員的耻辱?離婚時配偶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我們來看看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罪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一)重婚;(二)配偶與他人同居;(三)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生活。”“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兩個异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事實。強調同居必須是“永續的”和“穩定的”。現在有些人去“包養第三個孩子”或“小妾”,這更可能被認定為“配偶與他人同居”。

如上所述,嫖娼不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因為對方嫖娼,另一方配偶在離婚案件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三。嫖娼,財產應該少分?

有人會問,抓妓女不容易。起訴離婚時,不能證明感情破裂,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無論如何,去嫖娼總是不對的。是過錯方。分割財產時,對方能否得到更多?我們先來看看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妻子的權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隱匿、轉移的一方,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前所述,我們發現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對“隱瞞、轉移、變賣、損壞夫妻共同財產”(少分或不分)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婚姻法精神,財產分割與是否是過錯方(如嫖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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