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頒佈14年後,個人破產制度終於在深圳破冰。

以深圳為起點,邁出第一步,消除社會各界對“個人債務不還”的疑慮尤為重要;繼深圳之後,國家層面的上位法尚未出臺,深圳模式能否複製到其他地區還需探索;與美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等成熟模式相比,我國的制度配套有哪些差距?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也出現了許多爭議。如何在個人破產中實現有限的“債務减免”,並有機會“成為新人”備受關注。

你不用還債嗎?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近日發佈。

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破產?草案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明確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債務條件。

應當指出的是,因非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而不能清償債務的,不適用本規定。

草案還規定了個人破產的最低限額。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意味著你不必還債嗎?

根據草案,債務人只有如實申報財產,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交出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解除剩餘債務,並可以申請申請破產三年後的債務减免。

“說到個人破產,很多人會擔心這是否侵犯了債權人的權利。我不這麼認為,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光群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方面,個人破產制度將加强對債權人借貸的審查,另一方面也有助於誠實不幸的債務人重振元氣,給他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亞英分析,個人破產制度的設計首先可以保護債權人。黃亞英說:“個人破產,首先是對債權人有利。見到老賴後,可以到法院申請老賴破產。這樣,所有的資產都會被發現,讓你安心,保護債權人。”

草案還規定,對債務人實行“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從業資格”等限制。然而,債務人破產後,並不是“什麼都沒有”。草案明確規定,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生活、醫療、學習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屬於免稅財產。

 

為什麼是深圳?

為什麼深圳第一?其實,這與深圳的營商環境有關。

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注册的商業實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37.5%。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由於缺乏個人破產制度,這些商業實體一旦遇到市場風險,就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這樣,企業的經營風險就會轉移到個人和家庭身上。同時,也將為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管道創造生存空間。

剛剛結束的兩會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其中明確禁止民間高利貸。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除了保護個體工商戶外,與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補充意義:防範金融風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法官曹啟陽指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當今的商業社會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當社會信用體系缺失時,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金融風險。

除了民法典的頒佈,深圳作為中國的經濟特區,有著獨特的制度優勢。去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院正式成立,這是中國首家破產法院。同時,個人債務集中清算試點工作也推動了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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