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不還債”

你有沒有在月光下向你的朋友抱怨“我破產了”?未來,不僅僅是為了貧困而哭泣。你真的有機會嚴肅地宣佈破產。

近日,國家發改委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進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有媒體進一步報導,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也將啟動,預計下半年將在部分地區啟動。

過去,我們聽說過企業破產。為什麼讓個人也申請破產?債務人被宣佈破產時該怎麼辦?

為什麼讓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意味著不還債嗎?事實是,事實並非如此。

《人民法院學報》刊登文章稱,人身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免除債務,確定債務人的義務,法院宣告破產,清算並分配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破產程式期間和之後的當事人。

根據國家發改委公佈的方案,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研究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重點解决企業破產造成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其次,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承擔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責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第三,逐步推進建立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消費責任,依法可以合理免除,最終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

從企業破產的連帶責任到消費者責任,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推進。

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芳說,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使“誠實不幸”的債務人免於無休止的債務償還。

保護這一誠實不幸的失敗者,可能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行,給人們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劉興國告訴中新社記者,中國是一列直通車,“有些人參與擔保或個人經營,可能有巨額債務。如果一筆巨額債務超過了他的償還能力,他必須終生承擔。如果他能宣佈一個人破產,他將有能力在他通過勞動獲得正常收入後重新創業。”

同時,也有利於緩解“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强發佈數據稱,約18%的民商事案件是“執行失敗”案件。不是因為朝廷不努力,而是因為“一個聰明的女人沒有米飯就不能做飯”。

在不能執行的情况下,自然人債務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據最高法報告,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相當多。客觀上,執行條件不具備。即使法院用盡所有措施,也不可能真正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解决“執行失敗”案件,比留下一個無法解决的壞賬更划算。

保護老賴?

在“還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樸素公正的觀點下,有人質疑讓個人破產不是在保護老賴?誰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劉興國說,不僅是個人破產有逃債的可能,企業破產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這需要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規範。在正常經營中獲得的巨額債務應當允許破產,而惡意借貸、惡意消費造成的債務則是另一個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唐衛健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相關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如法院在實施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建立了“黑名單”制度,限制了“老賴”的高消費等,房地產登記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換句話說,如果你想破產,你必須是合法的,也就是說,“誠實和不幸”。老賴,一個不還錢的不老實人,會跟著配套政策的完善而無路可逃。

此外,專家提醒,即使我國正式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並不意味著絕對免除債務。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主任張新年告訴全國,這是一列直通車。參攷各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發現,公民申請個人破產後,國家往往提前清償部分債務或設定經濟壽命限制期,使公民破產後仍能按照相應的清償計畫繼續滿足個人需要以命還債。

“由於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才剛剛開始,還沒有公佈明確的詳細指導方針和程式規範,中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如何設計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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