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為夫妻。2010年以來,王先生用自己的帳戶名在如東縣一家銀行存款6筆,本金共計10萬元。王先生將上述存單交給原告李某保存。

2019年下半年,原告與被告關係疏遠,逐漸分居。現在原告李某體弱多病,腿部疾病嚴重,需要手術治療,醫療費用巨大。李某要求王某選取押金用於治療身體疾病,但遭到拒絕。後王某用身份證到上述銀行將大部分存款掛失並取款,其名下僅有的1萬元尚未取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共同財產存續期間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下列主要原因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外:

(1)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2)一方對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的人負有法律責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存款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分權。被告擅自掛失轉移夫妻共同存款,侵犯了原告對上述存款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分割共有定金是有法律依據的,沒有違背理由。囙此,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分割共同定金4萬元。

法官陳述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採用何種情形進行分割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仍需嚴格控制。需要考慮的關鍵點是:

首先,我們要理解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的理論基礎。基於共有制的特殊性,一般來說不允許分割共有財產,這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撫養、贍養、贍養家庭的義務。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特殊情况,這就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要原因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但對於“喪失共有權的依據及主要原因”卻沒有詳細的規定和解釋,這已成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重要理論依據。

二是要嚴格把握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分割原則。我們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立法意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不分割的原則可以作為例外。在可以劃分的兩種情形中,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有人喪失共有權或者有重大原因”的具體體現。只有存在這兩種情况,才能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是重點審查共有財產分割條件是否具備。回到上述兩種情况,司法實踐應重點考察其是否達到支持分割的標準,如如何認定“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是否受到嚴重損害;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在“治理”、法定扶養義務、重大疾病鑒定等方面需要大病醫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其餘夫妻共同財產仍應處於共有狀態,這仍然是為了充分發揮共有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山東高發如東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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