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

近年來,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相關法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創業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創業保險,擔保和風險分擔制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和《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年)》出臺,指出要“研究推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深圳經濟特區首次嘗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具有現實性和制度性的優勢。一方面,截至今年1月底,深圳登記在册的商業實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占近四成。還有大量以微型企業、電子商務和自由職業者形式存在的自營商業實體。一旦遇到市場風險,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有效地保護他們“從頭再來”。另一方面,深圳始終走在改革創新的前沿。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出臺,賦予深圳更大的自主權,為深圳率先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廣闊的制度空間。

應當看到,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廣大企業傢俱有積極意義。”“個人破產制度”是給創業失敗第二次機會的制度保障。創業是一種風險行為,它對創業者自身的經驗、物質資源、人際網絡乃至生理心理都有一定的要求。大量創業以失敗告終。一旦“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起來,那些“誠實守信”的資不抵債者,就能够體面合法地走出債務困境。“個人破產者”在法定期限內蟄伏一段時間後,披著輕裝上陣。有了創業前積累的經驗教訓和個人網絡資源,他們往往有更高的機會成功的第二次創業。從這個角度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證企業家在創業的道路上輕裝上陣。

然而,與政界、學界、產業界的推動不同,公眾對“個人破產制度”有著極大的疑慮。很多人把“個人破產”簡單理解為“無需還錢”。老賴不是很倡狂嗎?當然,情况並非如此。申請個人破產的,要經過嚴格的調查和稽核,防止有人“裝窮逃債”。即使他們被確認為個人破產,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也會受到很大的限制。比如,他們只能以較低的標準滿足住宿、就學、旅遊等需要,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上市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法律、法律、法律事務,教育和行政法規禁止的旅行職業。囙此,以“個人破產”逃避責任並不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初衷,這種行為也沒有得到制度的保護。

總之,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出臺是一種積極的嘗試,是一種顯示出巨大勇氣的改革舉措。對於這樣的改革,我們應該大膽設計,慎重實施。積極開展“誠信創業”活動,不僅要有“誠信創業”的機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