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近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佈。據悉,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率先破冰,是深圳開拓創新精神的體現。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意味著深圳將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充分激發市場參與者的創業熱情,讓創業者無憂無慮;同時,也是對“寬容失敗”的法治保障,讓“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走出“債務泥潭”,捲土重來。

草案共分總則、申請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共同利益債務等13章,對破產申請條件、避免惡意逃債、破產免責和審查期限等作出了規定,財產豁免制度。

草案規定了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依照規定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同時規定,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草案指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發生債務危機時,才能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對惡意逃債、欺詐破產的債務人,將採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處罰。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徵求意見稿避免了惡意逃債。它對債務不解除、行為不能免除、豁免檢查期限的延長、免除豁免的取消等作出了規定,並規定債務人將面臨破產喪失權利的限制。

根據草案,債務人自受理破產申請至取得裁定豁免期間取得的財產,也應當用於清償債務。此外,還規定了不可撤銷債務。同時,草案還規定了免責財產的範圍,包括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等生活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因事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人身傷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屬於債務人專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屬於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免稅財產。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破產制度的必由之路。健全的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成熟的重要標誌。對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新時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事實上,近年來,除個體經營者外,還有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商業活動,成為規模、形式、經營性質多樣化的商業主體。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注册的商業實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37.5%。此外,還有大量以微型企業、電子商務、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的個體工商戶。由於長期缺乏個人破產制度,這些商業實體一旦遇到市場風險,就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它們不能得到與企業一樣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上的退出和再生。

 

深圳是創新創業的沃土。一直以來都有“鼓勵成功,容忍失敗”的社會氛圍。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解除個體企業家的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確保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品質增長的必然選擇。同時,可以促進金融機構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强對信用價值的認識,降低社會風險成本,促進誠信社會建設,提高社會整體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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