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的頒佈已經非常接近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發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解釋(征求意見稿)》。

據悉,草案共分為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同利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式等13章,法律責任及補充規定,共157條。

誰可以申請破產?如何破產?你破產後不用還錢嗎?這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工具嗎?本文將對其進行逐一解讀。


誰可以申請破產?

根據徵求意見稿,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破產清算或者清算,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適用範圍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限定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人。因非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致使債務不能清償的,不適用本規定。

二是深圳是一個移民都市,實際居民人數遠遠超過戶籍人口。作為特區立法,應將符合一定條件的實際常住人口納入適用範圍,即連續三年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為特區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房產登記、社保等相關資訊基本完善。囙此,《條例》以“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作為適用對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產的申請。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密切,夫妻一方在深圳已進入個人破產程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併審理,而不是要求對方滿足居住和社保繳納要求。

除上述債務人本人可以申請破產外,債權人也可以主動向債務人申請破產。

根據草案,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管道:重組清算,還款期不超過3年

個人破產主要有重整和清算兩種形式。

重整一般適用於有相對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並能在一定期限內償還一定比例債務的企業。債務人還可以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限制,並可以在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商業事務。對於重組方案,草案規定了“門檻”,包括還款期限不超過3年,每次清算間隔不超過3個月。

清算是以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在免除債務的同時,其權利將受到更大的限制。


破產者不得乘坐公務艙和入住星級酒店

限制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的相關行為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草案規定,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裁定解除剩餘債務之日,嚴格限制債務人的權利,不得有高消費行為。

 

嚴格限制的高消費行為包括:不得乘坐公務艙、頭等艙、火車軟臥、船舶二等及以上座位、動車組一等座;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飯店、飯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不購買房地產和機動車輛;不建造或裝潢房屋;不旅行等

在此期間,債務人的從業資格也受到限制,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職業。

破產程式結束後,申請人的生命將繼續。為此,草案對不用於清償債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免責財產進行了界定,包括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生活、醫療、學習等生活必需品和費用,以及對債務人有特別紀念意義的物品,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ki58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