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債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規律,是理所當然的。但規則也有例外。在一些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為了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讓誠實債務人獲得經濟再生,個人破產制度應運而生,為解决個人債務問題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徑。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發佈。根據意見稿,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無力清償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債務人在未來有預期收益的,可以進行破產重整。現時,我國尚無與個人破產制度相關的法律,深圳的個人破產立法走在全國前列。

破產法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我國,自2007年《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在促進“僵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促進“問題企業”再生、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我國個人破產立法的缺失,導致破產法只能“一條腿走路”。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導致市場經濟中大量的“獨立”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商業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他們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它們不能得到與企業一樣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上的退出和再生。一些創業失敗或創業失敗的個人負債累累,間接催生了地下錢莊、高利貸、暴力催收等灰色行業。窮途末路的債務人可能會選擇“老賴”或“出走”,甚至更多的人會離婚,家庭也會毀滅。

囙此,建立健全個人破產制度,在發生債務危機時為誠實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後續保障,有助於緩解個體企業家的後顧之憂,形成鼓勵創新、容忍失敗的社會氛圍,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防止負債過重的個人陷入絕境,减少疾病、犯罪的發生和產業損失的社會成本。同時,個人破產制度通過清理個人債務,允許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債務人的剩餘財產,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當誠實的債務人通過個人奮鬥獲得經濟復興時,它將造福於整個社會。

中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已經進入快車道。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完善破產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期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破產制度,改革和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進個人破產立法。現時,有關部門正在推進個人破產立法,浙江溫州等地也開始了個人破產的司法實踐。

 

然而,人們難免會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讓“老賴”逍遙法外,通過虛假破產逃避債務?我們可以看到,深圳在草案中採取了一系列制度設計,壓縮“老賴”鑽空子的空間,如嚴格限制債務减免條件、設定較長的免責期限、追究破產欺詐債務人的法律責任、限制消費、職業化等破產債務人的資格和收入分配。可以說,免除破產責任的債務人不會是“無債”的。

個人破產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讓誠實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此外,要不斷完善信用社會的制度框架,通過個人破產制度來推動信用機制建設。同時,立法也要更加注重聽取民意,使個人破產制度符合當地經驗和人們的社會心理。例如,生活消費債是否適合個人破產,值得認真研究。防止好的經典讀物被亂讀,這是對立法者智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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